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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8-24
  •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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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不予处罚清单》的修订背景?

  2022年,我局首次制定《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明确111项不予处罚事项,建立了我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清单制度,对规范全省系统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较多,原来部分免罚事项法律依据已废止或修订。为更好落实《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吸收借鉴北京、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和广西、云南、四川、重庆等周边省、市好做法好经验基础上,我们对省局2022年不罚清单的内容进行更新扩充,形成了2024年版《不予处罚清单》。

  二、《不予处罚清单》的修订内容?

  《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 年版)》共有不罚事项136项,涉及商事登记、知识产权、网络交易、产品质量、广告监管、价格监管、计量监管等多方面处罚条款。本次具体修订情况为:一是对2022年版《不予处罚清单》所列相关实体法中规定应先行责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给与处罚的不予处罚事项统一归并在印发通知中予以明确,不再在清单中单独标列。二是删减《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2022年后已废止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三是根据2022年后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新,新增、细化了网络交易、产品质量、计量监管等不予处罚事项109项。

  三、《不予处罚清单》的实施要求?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严格规范执行不予处罚规定,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确保不予处罚清单制度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对于清单内的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应适用;除清单所列情形之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实体法中规定应当没收违法商品或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规定应先行责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经责令改正(整改)程序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予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不予处罚清单》是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具体化,其适用必须同时满足“首次违法”、“及时改正”和“危害后果轻微”三个适用条件。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违法突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五、不予处罚后如何跟进监管?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应结合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严格依法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不断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

  六、《不予处罚清单》是否会继续更新?

  《不予处罚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动态调整。各地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反馈,以便下一轮调整时予以吸收完善,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amr.guizhou.gov.cn/jdhy/zcjd/202408/t20240822_85439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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