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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9-25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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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22年,《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均依规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自查机制,但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仅停留在企业层面自行处理,未建立主动报告机制,风险处置未形成发现、处置、监督、销号闭环管理。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涉及市场监管改革任务清单中提出了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的重要改革举措。建立自查报告制度,能有效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解决只自查、不报告问题,提升监管部门风险防控能力。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1-4条。主要明确了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范围、自查报告工作等内容。

  第二章企业自查,5-7条。主要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内容、自查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风险问题报告,8、9条。主要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范围,报告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10、11条。主要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章结果处理,12-16条。主要明确了处置措施。

  第六章附则,17、18条。主要明确了解释和实施日期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myzcjd/202409/c4504eb856d24ba6809bd5b61b757c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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