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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9-3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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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

  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

  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遵循“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登记机关予以纠正。登记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存续时间、名称危害程度、关联成本等因素,审慎认定名称是否需要纠正。

  二、《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3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明确提出“省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的规范化水平,做好违规名称纠正工作,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立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规定》,对违规名称纠正的认定、告知、权利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先后经过向各市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三、什么是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

  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发现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的组成要素或者整体构成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该名称进行规范的行政行为。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处理不属于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范围。通过名称争议认定的不适宜名称按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执行。

  四、认定不适宜企业名称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规定》的第五条,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组成要素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

  (二)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但该字词非行业限定语;

  (三)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但该企业不是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名称中无字号或者字号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五)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六)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七)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连用形成特定联系而造成无字号名称,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根据《规定》第六条,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整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包含繁体字、异体字等非规范汉字;

  (二)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四)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五)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九)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十)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十一)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十二)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登记机关如何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

  登记机关认定企业名称依法应当纠正的,应当向被纠正名称企业送达《不适宜名称认定告知书》。企业应当自《不适宜名称认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登记机关成立的成立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复核组应在收到被纠正名称企业反馈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仍然认为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企业名称认定决定,并将《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送达企业。

  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登记机关直接作出企业名称认定决定,并将《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送达企业。

  六、企业名称被认定为不适宜后登记机关如何处理?

  企业应当自收到登记机关的《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承担信用监管工作的机构提交申请,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有关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其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的,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规定》什么时候施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充分知晓并了解《规定》相关规定,《规定》实施时间定于2024年11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zwgk/fdzdgk/zcjd/t190512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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