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gpjyj@126.com,或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省市场监管局竞争执法局(邮政编码:230051),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刘曦 联系电话:0551-6335684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公平竞争审查
举报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权利和情形)对下列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规范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第四条(监管职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处理权限)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举报属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的,应当直接转送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的举报。
第六条(举报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设立公平竞争审查网络举报窗口,集中接收社会举报。
第七条(举报材料)举报人应当提供所举报的政策措施文本或者公开获取渠道、政策措施具体违规情形和理由、政策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名称、就相关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情况等相关事实和证据。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举报的,应予记录。
第八条(举报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统一登记,建立专门举报处理台账,如实记录举报反映事项、举报人、接收日期、举报来源、办理情况等。
第九条(转送处理)举报反映地方性法规存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转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
第十条(不予处理情形)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
(二)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对有关政策措施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五)其他不予处理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处理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核查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发送核查通知书,要求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政策措施文本、公平竞争审查书面结论、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据等材料。
第十二条(核查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的核查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有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征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处理时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整改要求。情况复杂,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四条(结束核查情形)经核查,对下列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束核查:
(一)举报反映情况不属实或者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
(二)核查期间,政策制定机关主动修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
(三)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四)举报事项已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结束核查的情形。
第十五条(提醒敦促)经核查,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约谈)经核查通知或者提醒敦促,有关单位逾期未提供核查材料、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约谈通知书》,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整改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提醒敦促、约谈等方式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当具体、明确,包括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停止实施有关行为、废止或者修改有关政策措施、解除有关协议、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整改情况、采取有关措施消除公平竞争影响、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等。
第十八条(纪律处分) 政策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
(二)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核查的;
(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后仍拖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上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中发现上级有关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有处理权限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举报线索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逐级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告知义务) 对于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统计分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求)对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文书应用) 本办法中《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等文书制发要求,参照《安徽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