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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 发布时间:2024-10-26
  •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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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依法查处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商丘虞城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19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虞城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且案值较大,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商丘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虞城县某加油站依法实施突击执法检查,对当事人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示值误差为+1.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发现装有计量作弊软件的电脑1台。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扣押了涉案作弊设备和电脑,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软件可人为调整加油机正负误差量。当事人承认安装计量作弊软件、更换加油机主板实施计量作弊的事实,并现场演示人为调整加油机正负误差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于该行为的认定,该加油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诈骗罪。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济源示范区某能源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1月16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示范区某能源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日,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正在使用的4台燃油加油机涉嫌计量作弊。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和电脑主机进行查封扣押,对加油站使用的计控主板进行抽样鉴定。经查,该加油站内加油枪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与济源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定证书》上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不一致。经鉴定,8块计控主板与原出厂状态不一致,计控主板被破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许昌长葛市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2月2日,许昌长葛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没收接收和发射天线1套、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7日,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台正在使用的燃油加油机上加装有无线发射天线,链接2个加油机主板,在洗车区一库房内发现正在运行的电脑主机及无线接收天线。对该加油机(5号、6号加油枪)进行检定,示值误差+0.35%、+0.95%,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生产厂家鉴定,加油机主板与原始出厂状态不一致,非原厂产品。当事人承认对站内燃油加油机加装了能控制流量误差的设备,加装后未进行计量检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周口市淮阳区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5月8日,周口市淮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4日,根据线索,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经第三方检验机构鉴定,结果显示该加油站加油机主板均具有计量作弊功能。当事人承认其使用了加油机作弊功能,但无法提供作弊加油机使用期间的成品油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淮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信阳市浉河区某石油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7月24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浉河区某石油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浉河区某石油有限公司使用的加油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6号加油机25号枪的计量主板有改动。经生产厂家鉴定,该计量主板程序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信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南阳方城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4月8日,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方城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电脑主机1台、通信设备1台、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根据举报线索,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方城县某加油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当事人加油机4支加油枪进行计量检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示值误差分别为+3.21%、+2.83%、+2.91%、+3.57%。并发现装有计量作弊软件的电脑1台、通信设备1台。经生产厂家鉴定,加油机主板计量程序发生改动与原厂计量程序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南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驻马店确山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1月16日,驻马店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4日,根据线索,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加油站依法实施执法检查,通过读取该站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相关数据,发现该加油站4台加油机6块计控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与检定证书记录不符,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加油机的计控主板进行抽样取证。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计控主板监控微处理器与原厂生产产品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确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信阳罗山县某熟食店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卤鸡案

  2024年2月6日,信阳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该县某熟食店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卤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8日,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熟食店自制销售的卤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使用山梨酸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添加,造成加工的卤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罗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九 新乡市牧野区某食品商行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咖啡案

  2024年1月9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牧野区某食品商行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咖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31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牧野区某食品商行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咖啡,执法人员依法对牧野区某食品商行进行调查。经查,2023年12月,该商行购进东革阿里咖啡,在网上店铺销售。经对该产品抽检,咖啡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新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 安阳市安阳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9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安阳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阳县某电动车行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于2024年4月购进6辆电动自行车,已售出一辆,剩余5辆未售,经与随车所附合格证参数对比,上述未售车中实际参数和结构存在异常,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扣押送检。经检验,均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论为不合格。相关违法线索已移送供货商和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鹤壁浚县某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7月30日,鹤壁浚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电动车行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辆电动自行车电池组盒内电池安装示意图显示为6块、72V20Ah,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额定电压为48V不相符。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henan.gov.cn/2024/10-23/3077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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