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5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加快实施《关于加快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助力科技突围工程的若干措施》,指导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日常管理和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积极作用,更好支撑与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运营中心”)是自治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推动专利链与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助力科技“突围”工程为目的,依托自治区重点和优势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产业园区、行业组织、高校院所等为建设主体,围绕构建全产业链知识产权运营生态,集聚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整合产学研和上下游企业创新要素,服务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转化、协同运用和风险防控的功能性载体。
第三条 自治区运营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产业聚链、资源整合、协同发展”的原则,接受自治区、盟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聚焦重点产业,有效发挥专利的权益纽带和信息链接功能,助力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跃升,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运营中心应当立足自身功能定位,致力于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产学研各类创新主体发展需求,立足自身产业地位和资源优势,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紧密衔接、高效协作的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组织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创新主体完善协同创新机制,打造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形成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权益分享机制,推进产业链知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共同保护和集成管理,实现知识产权信息互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推进产学研交流合作。组织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利用线上线下平台,发布产业知识产权供需信息和专利产业化需求信息,深入挖掘本领域高价值专利技术,常态化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推进校企合作、人才交流和资本对接。
(三)高效开展重点项目专利技术转化对接。定期收集梳理产业链企业的专利技术需求与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转化需求,围绕可转化的专利资源开展专利技术筛选评价、供需对接、路演推介、交易撮合、投融资对接等活动,聚焦产业特点不断提高转化对接服务的系统性、精准性和专业性,探索形成有效路径模式,并在产业中积极推广。
(四)加快推进专利产业化进程。吸纳具有市场化前景的优质专利技术成果,协同概念验证中心、创新平台、中试基地等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平台资源,推动专利产业化项目落地实施,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全面加快专利产业化进程,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和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
(五)探索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等专利联合运营机制,降低专利许可交易和技术推广成本,强化专利池产业链整体布局,以“大手拉小手”的方式,带动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促进产业有序竞争、协同发展、强链增效。
(六)围绕产业核心领域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分析评议、价值评估、产品出口前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排查等服务,探索建设产业核心领域数据库,为产业发展在招商、招智、招才以及产学研合作等方面提供知识产权意见建议。
(七)围绕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管理、专利申请及运用、专利开放许可、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和商标品牌培育等工作,制定实施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方案,指导创新主体优化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建立健全专利申请强评估、知识产权单列管理、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享等制度。
(八)组织科技型、创新型等产业链中小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化、专利产业化、知识产权金融等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培训及服务。
(九)其他知识产权运营相关服务。
第三章 建设主体
第五条 自治区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一般应为行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聚焦的自治区级以上产业园区、科研能力突出的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或者产业链中具有突出的行业影响力、服务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营优势,能够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协同发展。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自治区运营中心建设。
建设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服务的产业原则上应为自治区明确的重点产业或优势特色产业,有产业规划布局、产业政策和明确的重点发展举措。
(二)具有承担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日常业务运行的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明确知识产权运营职责的内设机构。
(三)具有固定且独立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四)拥有具备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能力且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
(五)有专门工作经费,制定相关的建设方案、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等。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运营中心按照“建设主体申报”—“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下称“盟市局”)推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下称“自治区局”)认定”方式确定。经自治区局认定的自治区运营中心由自治区、盟市两级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运营中心的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盟市局受理本辖区内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向盟市局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主体为自治区级以上单位的,可直接向自治区局提交申请,申报材料应当向所在地盟市局备案。
(二)推荐。盟市局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择优向自治区局推荐。
(三)认定。自治区局组织对盟市局和自治区级以上单位自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予以认定。
第八条 自治区运营中心认定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所属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方式命名。
第九条 自治区运营中心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四条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并根据自治区局相关部署要求,有力支撑专利转化运用等产业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和专项任务。
第十条 自治区运营中心的建设周期为三年。自治区运营中心需每年底开展自我评价,并于年底前经盟市局审核后报送至自治区局,自治区级以上的自荐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局报送上述材料,并同步抄送至所在地盟市局。自治区局每年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产业运营中心绩效进行评估管理,对运营良好、特色鲜明的,将通过典型案例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对基础条件不足、未履行或怠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自治区运营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对在建设周期内出现严重的失信、数据造假、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后果严重的建设主体,将取消自治区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二条 自治区运营中心应建立并公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公共服务目录,按照年度制定公共服务工作计划,主动为产业链上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产业运营中心不得以挂牌、发文等方式自行设立各类分中心。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局将优先推荐工作成效突出的自治区运营中心申报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第十五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支持自治区运营中心建设,有条件的盟市可配套资金,鼓励盟市对自治区运营中心进行专项支持。
第十六条 各盟市局要指导支持自治区运营中心与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基金、金融机构等密切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投融资等服务。
第十七条 各盟市局要积极引导自治区运营中心参与推动专利产业化、支撑知识产权强链增效、服务中小企业成长、促进高校院所专利转化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蒙骗套取、滞留资金、失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自治区运营中心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自治区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